关于调整民航支线机型的告诉
民航各地区处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务厅(局),财务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务督查专员办事处,各运送(通用)航空公司,民航局清算中心:
依据《民航开展基金征收运用处理暂行办法》(财综〔2012〕17号)第七条规则,结合民航客运机型替换状况和支线航空开展需要,对支线机型规模做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支线机型规模发给你们,请在处理和审阅民航开展基金征缴时遵照执行。如有问题和新状况,请及时向咱们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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