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义乌网络直播营销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专项管理典型事例
为实在保护大众合法权益,促进直播职业标准健康发展,义乌市商场监督管理局全力牵头做好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行为专项管理举动。自举动展开以来,已立案查处商业秘要、保健食品、饰品、化妆品、商标侵权、产品质量等各类网络直播案子45起,已结案26起,罚没款58.71万元。
义乌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优化经营策略,调整D直播渠道“投流”模型,提高广告投进作用,实时测算广告投入产出比ROI,与厦门某科技有限公司(电商T渠道服务商场入驻服务商)展开协作。厦门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经过直接读取电商T渠道的运营数据,并违反与该电子商务渠道签署的保密协议,将运营数据走漏给第三方进行测算。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或第(四)项的规则,归于侵略商业秘要的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则,2024年5月31日,义乌市商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2家公司别离作出罚款15万元、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D直播渠道运营“某某官方旗舰店”直播间,推行出售饰品。为提高饰品销量,当事人聘任的主播进行直播营销时,在无相关根据的情况下,声称所售饰品在某宝上面卖了九千八百零一单,当事人宣扬行为含有虚伪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则,2024年6月20日,义乌市商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对当事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P渠道直播注册直播间用于网络直播推行出售保健食品。当事人招聘暂时主播在P直播渠道解说宣扬出售“某翊”牌保健食品,并将产品购买链接挂在上述直播间进行出售。为提高销量,在直播过程中,主播声称所售保健食品含有防备“三高”、心血管疾病等成效,当事人的营销宣扬触及疾病防备、医治功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则,归于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则,2024年6月24日,义乌市商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对当事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